交通事故“私了”后伤者死亡 法院判双方负同等责任
发布时间:2016-02-01 17:47:08   发布人:

2015年3月1日上午8点半,姚师傅驾驶无牌江南羚羊电动三轮车在桐乡市洲泉镇马鸣村浜北村道上左拐弯时,与在他后面驾驶电动三轮车的凌老汉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凌老汉受伤和两车受损。凌老汉被他儿子送往医院后不幸身亡,花去医疗费10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未及时报警,桐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调查中因无法获取事故全部证据而不能对双方责任予以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发生后,姚师傅完全有条件及时报警,死者的亲属到达现场后,除了积极救治伤者外,也有条件报警,但双方均未及时报警,均有责任。

依照《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第68条和第69条规定,姚师傅左转弯行驶时应先让直行的凌老汉驾驶的车辆通行。凌老汉应当与前车保持一定安全距离,并注意前面车辆的行驶去向,确保安全通过。故两人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因此,法院依照《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判决姚师傅赔偿凌老汉家属各项损失共22万余元。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保持冷静,及时报警,由交警出具责任认定书,有利于事故的处理及后续的赔偿。造成人员伤亡的尽量不要“私了”,以免因未能固定相关证据导致纠纷难以解决。